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

2012都市更新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課程

    都更密碼
流程   實務     修法方向    

劃定單元~公展~說明會

事業概要~同意書~公聽會~實質審議
      (估價~權利變換~容積獎勵~共同負擔~開辦費用)
估價~地主~更新前後權利價值~地主/地主~共同負擔~建商
   各宗土地合併視為同一筆土地
   建物使用效益/收益價值~土地都更後容積貢獻
   増建/違建/裝潢拆除補償~公告現值+2~4成/殘餘價值/公共工程拆遷補償
   既成道路/道路用地~徵收補償/新北市公告現值換容積/台北市F4-2
   附屬建物/法定用途/建物打通合併
   更新後權利價值以新成屋進行評估/約定專用無法登記~使用效益
容積獎勵
F1元容積高於法定容積
F2多數人低於93.9
F3時程獎勵
F4考量地區環境狀況
  △F4-1捐贈公益設施,F4-2協助開闢維護管理公共設施/捐贈經費
  F4-3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整建維護
F5更新地區規劃設施獎勵
  △F5-1建築設計,F5-2開放空間
  △F5-3留設步道和騎樓,F5-4歷史建物和古蹟
  △F5-5規模獎勵,F5-6綠建築
F6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


實施者~更新會~專業機構


事業計畫~擬定~同意書~自辦公聽會
      報核~公辦公聽會~公展~(公展期滿前撤銷同意書)~審議會核定

權利變換~自辦公聽會~公辦公聽會~公展~(公展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)
      共同負擔~更新前估價~分配規劃~更新後估價~權變計算~申請分配~公聽會~
      送件~公聽會~審議會~不能不願分配者~現金找補

都更審議

都更修法出爐 調高同意門檻


(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4日電)內政部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今天出爐,未來涉權利變換都更案擬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預售,堪稱「文林苑條款」。內政部長李鴻源說,法律不溯及既往,文林苑案不適用新法規定。

台北市文林苑都更案3月惹起爭議,引發社會關注,台北市政府因文林苑案發現都更條例法條有窒礙難行之處,邀請學者專家提出都更條例修正案,由台北市7名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共同提案;李鴻源也允諾將修正都市更新條例,下會期前送立法院審議。內政部今天公布內政部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,將函報行政院審議。

李鴻源在記者會揭示內政部版都更條例的7大修法重點,包括「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」、「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與積極強化程序正義」及「全面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措施」等3大面向,含括了多數關鍵的「文林苑條款」。

文林苑案在取得建照後,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完成前即辦理預售,因無法按實施進度辦理,影響所有權人和預售屋買受人等權益。李鴻源指出,新版都更條例草案明定,採取權利變換
(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4日電)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版本今天出爐,擬調高都更同意門檻,改採以都更後的權利價值補償,及強化公有地參與機制。內政部長李鴻源說,修法保障居住者權益,調整政府角色。

內政部下午召開記者會,公布內政部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草案,草案日前已在部務會報通過,將函報行政院審議,預計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,可送立院審議。

李鴻源表示,都更條例現行條文總計67條,本次共計擬修正48條,新增17條,刪除1條,修正後條文共計83條,「除主管官署外幾乎其他都修過」,改革幅度可說歷次之最。

李鴻源指出,這次修法主要有7大面向,包括「強化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連結及公益性」、「完善權利變換機制與風險控管」、「強化資訊公開對等與民眾參與機制」、「改善多數決強制實施機制與積極強化程序正義」、「全面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措施」、「修正公有土地參與都更機制」、「解決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」。

李鴻源說,過去大家詬病「住宅改建」與都市計劃較無關,新版草案規定,未來都更單元應經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,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需併同事業概要計畫,概要提出時,也須經地方的都市計畫更新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。

內政部修法也刪除現行都更條例第25條之1有關可對少數不同意合建地主進行「強制徵收」規定,李鴻源說,內政部認為有違憲法保障人權居住權的疑義,因此刪除,保障民眾權益。

新版都更條例草案第54條修正代拆規定,將分為政府主導都更及民間主導都更2部份,政府主導者由政府代為執行;民間主導則分3階段,若雙方協調、主管機關協調不成,交由司法機關裁判後,由主管機關代拆。

對於都更戶權利價值的補償,李鴻源表示,新法將由現在以更新前的價值補償,改為更新後的價值補償,讓都更戶真正享受都市更新帶來的利益。

都更條例修正後,都更成案同意門檻將大幅提高,李鴻源說,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由現行1/10,提高到3/10或5/10;都更計畫同意比率由目前1/2到3/4不等,依劃定更新地區類別,分別提高到2/3到9/10。

草案也強調「資訊公開」,修法版本確保重要通知會到所有權利人手裡,如涉權力變換分配、土地改良物拆遷等重要事項,必要時可準用「公示送達」刊登公告;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,有「重要變更」影響所有人權益時,可再一次公開展覽,讓所有權人有第2次撤回同意書的機會。1010614